入户新政要来!佛山两地将取消积分入户,涉及7大调整!

2021-10-08 21:00:20
来源: 佛山市公安局

  摘要:速看!

        日前,佛山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征求《佛山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通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20日,共10个工作日。
        《佛山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拟最近1年连续在我市高明、三水区就业缴纳社保,有合法稳定住所(含自有产权住宅房屋或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住宅房屋)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可以在就业所在区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进一步完善引进人才入户政策,加大对人才的支持和服务力度。
        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修订、完善引进人才入户政策。经市(区)人才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引进人才入户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可以在工作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随迁。
        
        坚持存量优先原则,将在珠三角城市群的就业年限纳入同城化累计,解决在我市稳定居住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入户问题。
        在珠三角城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合法稳定就业缴纳社保累计满3年,且最近2年连续在我市稳定就业缴纳社保、有合法稳定住所(含自有产权住宅房屋或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住宅房屋)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因地制宜,实行地区差异化政策,在高明、三水区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促进全市各区户籍人口均衡发展。
        最近1年连续在我市高明、三水区就业缴纳社保,有合法稳定住所(含自有产权住宅房屋或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住宅房屋)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可以在就业所在区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随迁。入户后2年内不能在市内跨区迁移。
        
        以人为本,夫妻投靠不受婚龄、父母投靠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在我市自有产权住宅房屋(含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的自有产权住宅房屋)的本市户籍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未成年子女及全日制在校成年子女和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共同居住生活为条件,允许1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
        
        理顺落户渠道,实现租售同权,确保符合政策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均能入户。
        落户地址顺序为: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在房屋地址登记户口;租赁政府所有权房屋的在房屋地址登记户口。实际居住地非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或租赁政府所有权房屋的,按照《佛山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在相应的集体户登记户口。
        
        从2022年起取消原有的购房入户过渡期政策和高明、三水区的积分入户政策。
        
        市内户口迁移。
        以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为条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可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
        具体的户籍管理细则由市公安局根据本方案及上级有关政策文件制定实施。
        意见征集中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20日,共10个工作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联系电话:0757-83990315
        联系人:白警官
        2.电子邮箱:fsza@foshan.gov.cn
        3.邮寄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29号303室,
        邮政编码:528000,收件人:杨警官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等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我市开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为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深入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畅通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适时调整优化户籍政策,有序引导非户籍人口在我市落户。以人为本,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本市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放宽落户限制,主动在佛山实现珠三角城市群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因地制宜,实行地区差异化政策,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促进全市户籍人口均衡发展。统筹配套,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协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推动我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进一步完善引进人才入户政策,加大对人才的支持和服务力度。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修订、完善引进人才入户政策。经市(区)人才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引进人才入户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可以在工作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随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配合)
        (二)坚持存量优先原则,将在珠三角城市群的就业年限纳入同城化累计,解决在我市稳定居住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入户问题。在珠三角城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合法稳定就业缴纳社保累计满3年,且最近2年连续在我市稳定就业缴纳社保、有合法稳定住所(含自有产权住宅房屋或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住宅房屋)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随迁。(市公安局负责)
        (三)因地制宜,实行地区差异化政策,在高明、三水区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促进全市各区户籍人口均衡发展。最近1年连续在我市高明、三水区就业缴纳社保,有合法稳定住所(含自有产权住宅房屋或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住宅房屋)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可以在就业所在区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随迁。入户后2年内不能在市内跨区迁移。(市公安局负责)
        (四)以人为本,夫妻投靠不受婚龄、父母投靠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在我市自有产权住宅房屋(含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的自有产权住宅房屋)的本市户籍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未成年子女及全日制在校成年子女和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共同居住生活为条件,允许1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
        (五)理顺落户渠道,实现租售同权,确保符合政策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均能入户。落户地址顺序为: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在房屋地址登记户口;租赁政府所有权房屋的在房屋地址登记户口。实际居住地非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或租赁政府所有权房屋的,按照《佛山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在相应的集体户登记户口。(市公安局负责)
        (六)从2022年起取消原有的购房入户过渡期政策和高明、三水区的积分入户政策。
        (七)市内户口迁移。以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为条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可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市公安局负责)
        具体的户籍管理细则由市公安局根据本方案及上级有关政策文件制定实施。
        三、完善健全配套政策,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力度,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八)加大“人地钱挂钩”配套政策的激励力度。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提高人口流入地市政府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的积极性。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领域,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落户较多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补助;支持政府逐步改善“城边村”等农业转移人口集中区域配套设施建设,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市财政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
        (九)完善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公共资源由按城市行政等级配置向实际服务管理人口规模配置转变。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提高居住证含金量,缩小居住证与户籍附着福利的差距,提高常住人口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便捷度,推动未落户常住人口逐步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鼓励探索实行城市群内居住证互认制度,推动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进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十)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权益。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与户籍登记脱钩,稳定农业转移人口预期。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探索转让相关权益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农村“三权”机制。任何地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三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不断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就业能力。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等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将新生代农民工作为重点培训对象,全面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技能,以适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要大力支持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吸纳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二)不断提高教育服务保障水平。综合运用政务数据科学测算学位需求,加大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新建、改扩建一批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加大教育资源供给,确保满足适龄儿童及少年入学需求。进一步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入学,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完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市教育局负责)
        (十三)不断提高住房服务保障水平。进一步结合产业发展、人口流动情况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覆盖面;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逐步加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力度,扩大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常住人口范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
        (十四)加大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力度。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完善改造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完善市政管网和交通设施,加大文化、体育和市民休闲娱乐公共设施建设,优化自然环境,不断提高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加强组织保障,狠抓政策措施落地,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取得实效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落实工作责任,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要加大力度,积极制定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市统计局要定期统计发布城区常住人口数量,探索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城区常住人口等的常态化统计机制,为政策制定提供支撑。各区政府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深入开展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发展规划研究,立足大局,着眼长远,切实抓好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落实。
        (十六)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各部门要加大力度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支撑服务作用,利用信息化手段,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流程再造和事项标准化建设,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积极推行业务网上办理,努力营造便民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着力提升群众办事便利化水平。
        (十七)强化法治保障。各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乡村振兴促进法》,进一步健全户籍制度改革领域的政策,清理妨碍城乡人口有序流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文件;对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及时通过立法或制定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加以固化,切实巩固工作成效。
        (十八)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及实施细则、基本公共服务等政策措施的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佛山市户口登记、迁入条件
        佛山市户口登记、迁入条件
        一、出生登记
        (一)国(境)内出生登记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父或随母登记入户。
        2.父母双方为双军人的可以在父亲或母亲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在部队驻地有合法房产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
        3.父母双方为在校大学生且户口均在学校集体户的,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父母一方为在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在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非在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入户。
        (二)港澳台地区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在港澳台地区出生小孩,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可以随市内父(母)一方办理出生登记入户。
        (三)国外出生登记
        (1)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省户籍人员,在国外所生小孩,经出入境部门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可申请随父随母入户。
        (七)收养登记
        1.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弃婴登记户口
        (1)办理条件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的,可在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出生登记入户集体户。
        2.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流浪乞讨人员登记户口
        (1)办理条件
        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公安机关为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集体户口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历史遗留未办理登记的事实收养人员登记户口
        (1)办理条件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入户。
        户口恢复
        1.出国(境)人员回国(境)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
        原本省户籍居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境)外居住较长时间,但一直未取得国(境)外居留权,申请返回原籍的(原籍户口已经注销),可申请恢复户口。
        2.退出现役(转业、退伍)登记户口
        (1)办理条件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离退休军人,其本人可以申请入户。
        3.刑满释放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申请恢复户口。上述人员被执行处罚期间原同一户内亲属户口在市内发生迁移的,恢复户口不受区域限制。
        4.持证未落户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
        从户口所在地迁出户口,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因故未到迁入地落户,又返回原迁出地定居的,可申请恢复户口。
        5.弄虚作假迁移户口被迁入地注销后回原迁出地恢复
??(1)办理条件
        申请人因弄虚作假非法落户后,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被迁入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后,回原户口迁出地恢复户口
        6.失踪寻回人员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
        原失踪被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
??(八)加入(恢复)中国国籍登记户口
        1.外国人、无国籍人员加入中国国籍登记户口
??(1)办理条件
        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在我省定居的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2.外籍华人恢复中国国籍登记户口
??(1)办理条件
        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在我省定居的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九)国(境)内定居登记户口
        1.港澳居民在内地定居登记户口
??(1)办理条件
        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的香港、澳门居民在省内定居的。(初定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实施时间以通知为准)
        2.台湾同胞在内地定居登记户口
        (1)办理条件
        来我省定居并经批准的台湾居民,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3.华侨回国定居登记户口
??(1)办理条件
        来我省定居并经批准的华侨,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十)漏登补录户口
??(1)办理条件
        本省户籍居民,因各种原因造成个人或整户人口管理资料信息在全国、全省人口信息数据库漏登的。
        一、市外户口迁入
??(一)引进人才入户。
        经市(区)人才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引进人才入户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可以在工作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随迁。
??(二)积分入户。
        经我市各级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机构确认取得积分入户资格,获得《佛山市积分制入户卡》的,在《佛山市积分制入户卡》有效期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佛山市积分制入户卡》签发地申请入户。
        (三)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1. 在珠三角城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合法稳定就业缴纳社保累计满3年,且最近2年连续在我市稳定就业缴纳社保、有合法稳定住所(含自有产权住宅房屋或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住宅房屋)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2. 最近1年连续在我市高明、三水区就业缴纳社保,有合法稳定住所(含自有产权住宅房屋或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住宅房屋)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可以在就业所在区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随迁。入户后2年内不能在市内跨区迁移。
??(四)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在我市自有产权住宅房屋(含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的自有产权住宅房屋)的本市户籍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和1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投靠入户。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在校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以共同居住生活为条件,不要求自有产权住宅房屋。
??(五)随军家属入户。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经驻我市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申请随军入户。
??(六)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及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公民考取我市具有国家规定招生资格、可办理新生户口迁移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办理户口迁移。
        2.原本市户籍公民到外地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学生,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办理入户。
??(七)复员、退役、转业军人入户。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离退休军人、无军籍职工,其本人及已随军的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九)收养小孩入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公民按法律规定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已登记户口的小孩,办理相关收养手续后,可申请将被收养小孩的户口迁入收养人家庭户。
??(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办理入户。
??(十一)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
        来我市定居并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以及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入户。
??(十二)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较长时间(通常指两年以上),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权,内地户口已经注销,申请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可申请恢复户口。
??(十三)原我市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我市定居入户。
        原我市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我市定居,并自愿放弃港澳居民身份的,可以申请入户。
??(十四)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入户。
        符合国家、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人员,可以入户。
??二、市内户口迁移
        以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为条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可按实际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
        四、说明
??(一)本实施方案中“共同居住生活”是指:申请人实际居住在申请入户地,与被投靠或照顾人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
??(二)本实施方案中“合法稳定住所”是指:1.属自己或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所有权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为凭);2.属工作单位合法所有权,并由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及产权单位证明为凭)。3.合法所有权属政府的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以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为凭。4.经政府房管部门登记的个人租赁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及政府房管(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为凭。
??(三)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1户;只允许1名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房产共有人平均份额的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符合条件挂靠搭户的除外)。
??(四)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1次。

(责任编辑:huobijun.fs)

文内说明

以上所涉面积数均为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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