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傍晚,佛山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新规,进一步规范贷款条件,主要有三点变化:
仅限144㎡以下住房
第三条调整为“贷款以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普通自住住房(规划用途为“住宅”)为发放对象,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的(如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商业或商务用房等)不予发放贷款。普通住房标准,参照省住建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 的规定执行。”
即:公积金贷款对象仅限建面144㎡以下普通住房,非住宅不予发放贷款。
公积金贷款额度收缩
第十四条第(一)款调整为:“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可用量确定最高贷款额。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2年(不含)以下的,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含)以上3年(不含)以下的,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25万元;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含)以上的,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如贷款仍不足够,且个人有偿还能力的,可同时申请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即: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
缴存≥1年<2年,个人贷款最高不超20万;
缴存≥2年<3年,个人贷款最高不超25万;
缴存≥3年,个人贷款最高不超30万。
贷款仅限两套房
第十六条调整为“停止向已有两套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发放贷款。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没有还清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以房屋交易记录、房屋权属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为准。”
即:只能同时申请两套房的公积金贷款,且还清前不得再次申请。
5月1日起开始执行
现将调整后的《贷款办法》予以公布,从2021年5月1日起执行,即日起受委托银行受理的贷款申请按新办法执行,有效期为5年。原《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20〕50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佛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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